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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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6期(总第61期)

 

 注册会计师行业立法后评估报告

财政部条法司课题组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财法[2005]5号)的要求,为了全面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事务所办法)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以下简称注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评价其实施效果,对两个办法的立法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估,为今后的相关立法提供决策依据和素材,财政部对上述两个办法进行了立法后评估。

                一、对两个办法具体制度的评价及修订建议

    鉴于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中,大部分是针对事务所办法的,对注册办法的意见主要集中在是否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年龄进行限制方面。这里主要就事务所办法进行评价,并对修订事务所办法提出我们的立法建议。

 (一)对具体制度的评价

本次立法后评估的重点,是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股东和合伙人的条件、分所的管理、终止、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注册等具体制度进行评估。总的来看,绝大部分意见认为,上述各项制度设计合理,结构严谨,符合实际,实施效果较好。

同时,各方面也从自身的工作立场和实践感受出发,对进一步完善具体制度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和主要集中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所的设立和管理、主任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清算、备案制度等方面。

(二)修订建议

1.积极引入特殊的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特殊的普通合伙这一组织形式,是在具有发达的合伙文化、健全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完备的职业责任保险体系的发达国家孕育产生的,这些基础条件目前我国还较欠缺,采用这一组织形式能否达到应有的效果,确实难以预料。但勿庸置疑,相对于普通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特殊的普通合伙在强调合伙人对其执业过错承担无限责任的同时,排除了无过错合伙人的连带责任,符合会计师事务所“人合”组织的执业特点,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从发展方向看,应当鼓励事务所采用这种组织形式。当前,可以对这种组织形式进行深入研究,适时通过修订事务所办法引入这一组织形式,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为以后修订《注册会计师法》奠定基础。

2.增加“分所负责人应当在分所所在地注册执业”的规定。事务所办法规定“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是必要的,同时应当增加规定“分所负责人应当在分所所在地注册执业”,这样,既有利于保证分所负责人对分所执业行为的控制,又有利于政府部门的监管。

事务所办法基于保证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能力的角度,从注册会计师的数量和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的数量两个方面规定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的设立条件是必要的、可行的。

3.进一步明确主任会计师的法律定位。这一制度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已实行多年,对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不能简单地以主任会计师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为由取消这一制度。当然,尽管主任会计师的具体职责是由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规定的,但在立法层面上,可以考虑在修订事务所办法时明确主任会计师的法律定位(法定代表人、执业责任的承担人、质量控制体系最终领导人),以使这一制度更加完善。

4.增加事务所终止清算方面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终止后,由于可能存在民事赔偿的或有责任,其清算也就不仅仅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事务,在立法上应当对其作出规范,从而更好地保护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5.进一步完善备案制度。应当通过进一步强化相关措施逐步完善这一制度,如通过电子政务等手段简化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程序、降低报备成本,方便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又如,对不按要求进行备案的事务所可以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二、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

 

此次立法后评估,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中,大部分意见和建议针对性较强、论据较充分,对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具有参考价值。但由于规章立法不能突破上位法(主要是《注册会计师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目前还不能通过修订事务所办法和注册办法予以体现,只能在今后修订相关法律时研究解决。这里主要就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终止,注册会计师注册,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一些重点、难点问题,结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对这些意见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通过立法确定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需要对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四种组织形式进行利弊分析。

(1)个人会计师事务所。这种组织形式的利在于,以个人承担无限责任为基础的组织形式符合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特点和社会公众的要求,它主要是为小客户服务,能够在会计市场中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在我国中西部地区尤其突出。不足之处在于: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较低;与审计等法定业务应承担责任的要求差距较大;对主管部门的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这种组织形式的利是,以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形式最能反映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职业特性,符合社会公众的要求。首先,从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特点来看,注册会计师是提供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其鉴证和咨询意见对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具有重要影响,其执业所得收入与可能给投资者和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失是非对称的,一旦给投资者和社会公众造成损失,仅凭会计师事务所的财产和注册会计师个人的财产是很难赔付的。为了使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保持足够的谨慎,防止出现道德风险,公众希望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合伙制。其次,从国外经验来看,合伙制是会计师事务所最普遍的组织形式,不少国家从法律上要求或者鼓励采取合伙制的组织形式。再次,实行合伙制对会计师事务所不只是约束,也能给会计师事务所带来好处:一是合伙制操作比较简单,可以节约内部管理成本;二是合伙制可以避免双重纳税;三是合伙制能增加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信任,有利于开拓业务。不足之处是:在目前我国个人财产登记、职业责任保险等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其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效果很有限。

(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这种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组织形式对注册会计师有利,可以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但这种组织形式与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特性不符,与社会公众的要求不一致。

(4)特殊的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这种组织形式最大的好处是既保留了有过错的注册会计师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约束机制,又能保护无过错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对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比较有利。存在的问题是:在个人财产登记制度、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其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有限;在目前我国合伙文化欠缺、普通合伙尚未得到充分发展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门槛较低的情况下,实行这种组织形式的效果难以预料。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认为,目前,我国只有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两种组织形式,使得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时对组织形式的选择余地较小。而且,由于在政策上缺少对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引导和倾斜,使得这种更适合主要依赖个人技能、较少依赖资本投入为职业特点的组织形式,在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巨大压力下,失去了吸引力,以至形成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明显偏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明显偏少的现状。

因此,建议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通过修订《注册会计师法》,进一步完善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其基本思路是:允许设立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继续发展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积极尝试特殊的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严格限制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以合伙制为主体,多种组织形式并存的格局。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我们认为,在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中,核心条件是股东(合伙人)的数量和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的要求。现行法律规范对这两个方面的要求都明显偏低,应当予以提高。因此,建议通过修订《注册会计师法》统筹设计设立条件与组织形式,充分体现法律的导向作用。

具体讲,如果保留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这一组织形式,应明显提高其设立条件,可以大幅度提高股东人数并对股东的持股比例提出要求,以适应会计师事务所“人合”组织的特点,如规定股东人数须为10名以上;规定数额较大的注册资本和业务规模最低要求,以保证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如规定注册资本须达到500万元,注册会计师人数须达到50名等;提出较为严格的诚信要求,达不到要求则强制其改为特殊的普通合伙。

为了鼓励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设立条件可以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即2名以上合伙人,对注册资本的数额不作规定,但对合伙人的诚信记录应提出要求。

虽然《合伙企业法》没有对特殊的普通合伙的设立条件规定有别于普通合伙的条件,但由于这种组织形式刚刚引入我国,实践中还没有经验可循,为慎重起见,可以考虑在《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基础上,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作出规定,其准入门槛应介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如规定合伙人为5名以上,注册会计师须10名以上等。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终止

我们认为,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利用会计师事务所的终止规避处罚和撤销会计师事务所频繁的问题,在立法层面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可以通过修订事务所办法在会计师事务所终止的程序方面作出限定,如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检查或有可能受到处罚时不得终止等。另一方面,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还需通过修订《注册会计师法》予以规范,如会计师事务所终止后,应对原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再设新会计师事务所作出限制。

(四)注册会计师注册

一是关于“从事审计业务工作”的含义界定问题。由于《注册会计师法》对此未做界定,按照下位法不能突破上位法的原则,注册办法难以对此做出明确界定,只能通过《注册会计师法》修订予以解决。我们认为,“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要求,是在实务操作能力方面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设定的条件,因此,应当将其界定为在会计师事务所实际从事《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审计业务工作,而不应包括政府审计,也不应包括审计业务管理工作。

二是关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年龄问题。解决注册会计师执业年龄问题有两种途径和方法:一是通过立法进行规范。即通过修订《注册会计师法》来实现。具体规定可以有两种选择:①直接规定一定年龄以上注销注册,或规定该年龄以上不得从事审计业务;②参照《法官法》、《检察官法》或《人民警察法》,授权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另行规定。鉴于立法程序严格,当下采用这一途径和方法的难度较大。

二是通过行业自律、自治进行规范。即可以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通过制定行业自律性规定,或由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章程的约定,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年龄作出限制。采用这一途径和方法较易操作。

(五)法律责任

要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必须修订《注册会计师法》。为此,我们建议:

1、改变目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以行政责任为主的做法,加大其民事赔偿责任。可以考虑将现行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的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建立以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为主,以行业自律处罚和刑事处罚为补充的法律责任体系。

2、进一步健全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制度。一是要明确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在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同时,维护无过错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二是要明确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特殊诉讼时效,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超过七年或八年的赔偿主张不予保护,从而既能保证利害关系人的胜诉权,又能合理地反映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性。

3、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责任制度。

 

入境国外会计职业资格:调查结论、

问题诊断与规范发展*

财政部会计司课题组

 

会计职业资格是鉴别会计人员职业能力、节约人才供需双方交易成本的一种重要机制。目前,众多国外会计职业资格(以下简称“洋资格”)纷纷进入中国。现实生活中,我们观察到了它们在中国所释放的积极效应,但也发现了其在中国发展过程中的一些不和谐。在此背景下,思考洋资格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角色定位、有序引导、消化创新等问题,对洋资格在中国的发展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进而提出具体的对策建议,无疑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调查结论

1.调查设计

会计职业资格是节约人才供需双方交易成本的一种节约机制。如何引导其节约社会交易成本,并产生正的外部效应,仍然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课题。通过调查研究,了解其在当前的运行状态,分析其取得的成就、存在的问题、面临的瓶颈,是一个比较科学的选择。更为重要的是,入境国外会计资格在中国的发展及其影响目前尚未有一手的资料,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也是一种必然选择。

鉴于洋资格涉及到申请者、供给者、用人单位、合作单位和主管单位五大利益相关方,课题组拟定了如下表所示的调查研究方案。其中,需求方调查包括知名会计是事务所已入职人士的调查、在校生调查和最终需求方——用人单位调查。而供给方调查则包括洋资格总部调查和合作高校调查。本课题试图从表1所列的6个利益相关方的系列调查,全面把握洋资格在中国大陆的实际情况。目的是了解洋资格是否发挥了它的会计职业能力鉴别功能,以及市场各相关方面对待它的态度,它进入中国市场后存在的问题,面临的瓶颈,进而找到解决问题的具体对策。

洋资格管理问题研究调查研究方案

调查侧重点

被调查对象

调查方式

调查重点

需求方调查

知名会计实施事务所参加洋资格培训与考试或已获得相关资格的在职人士(最近5年毕业)

问卷调查

为什么参加?

培训课程及内容如何?

相关服务如何?

收费如何?

满意度如何?

效果如何?

等等。

参加洋资格培训/考试的在校学生

问卷调查

为什么参加?

培训课程及内容如何?

相关服务如何?

收费情况?

满意度如何?

效果如何?

等等。

用人单位(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电话访谈(财务总监、人力资源总监)

对洋资格的了解情况

对洋资格的认可情况

对洋资格的评价

对洋资格的建议

有何启示?

供给方调查

各洋资格中国总部

实地座谈

洋资格概况

洋资格中国概况

报备情况

培训教材情况

人员配备情况

考试情况

收费情况

后续服务情况

合作机制

奖励与承诺

积极影响

存在不足

主要对策

各洋资格的合作方(有关高校、协会和相关事业单位)

问卷调查

为什么合作?

什么时候开始合作?

怎样合作?

招生人数

总费用

教材与资料

合作效果评价

对洋资格的评价

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相关建议

给我们的启示

第三方调查

主管部门调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等有关司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协会)

实地座谈

电话访谈

洋资格最早何时进入?

怎样进入?

报备手续

跟踪管理

跟踪服务

洋资格评价(积极与消极)

管理洋资格的建议

2.基本结论

针对洋资格总部、已入职人士、在校会计专业学生、用人单位、合作院校负责人、有关政府部门的调研与访谈发现:(1)经济国际化是洋资格进入中国的总背景。(2)洋资格之所以越来越多受国人关注,既有国内供给不足的成分,也有洋资格的特定优势原因。(3)目前已进入中国的洋资格越来越多,它们进入中国的时间有早有晚,进入的方式,课程内容,考试科目,考试的难易程度,市场知名度、国外职业资格的取得条件都各有不同。总体来说,洋资格在中国的运作存在不够透明、不够规范等问题。(4)被调查的已入职人士、在校生对国内会计职业资格和洋资格的有关方面表示出相应的认可,但认为洋资格课程内容对中国国情的关注不够,总体费用偏贵。(5)用人单位调查结果表明,洋资格并不代表专业能力,在人员招聘过程中也不会表现出相应的洋资格偏好;在国内会计职业资格发展问题上,认为应优化培训内容,降低考试难度,改革考试导向;在洋资格的发展问题上,用人单位财务负责人认为,应降低收费,提高与中国实际的兼容性。(6)对合作高校相关负责人的调查访谈表明,与洋资格合作有利有弊,总体上利大于弊。(7)主管部门的调查访谈基本上没有展开,这透露出当前对洋资格管理的混乱、无序。

二、问题诊断

1.问题总结

调查研究发现,国外会计职业资格在中国的发展可以总结为如下10大问题:(1)各个洋资格分别从不同的政府部门寻求审批和合作的突破,反映出明显的政出多门。(2)洋资格管理机构进入中国时,大多以公司法人的形式注册,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异化其心理和行为模式。(3)由于没有统一的审查与管理,洋资格的宣传可能失实或不完整。(4)洋资格用它们一以贯之的阶梯化以及从易到难的考试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良好的锁定效应。(5)洋资格培训及考试内容没有兼顾中国国的具体国情,这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洋资格在中国的实用性。(6)洋资格大多以国外的物价水平、币种定价,总体费用偏贵。(7)洋资格费用管理相对不透明,赢利性与否成谜。(8)洋资格管理机构与国内的特定单位、合作机构和相关个人的牢固利益链已经形成,但利益链上的相关人士不太会考虑洋资格在中国市场上应发挥的正的外部性。(9)洋资格没有就课程及考试内容的中国适应进行有效投入,洋资格的鉴定效应更多限定在外资企业,这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10)若过快开放会计职业资格市场,我国国内会计职业资格市场将面临挑战,会计安全将受到一定的威胁。

2.原因分析

通过分析,上述问题的针对性原因在于:(1)很多部门介入了对国外会计职业资格的管理,但实际上都不管,导致了“多龙治水”水泛滥的结果。(2)《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缺乏对洋资格的规定,其非营利性组织性质无法在中国继续。这容易导致国外会计职业资格因外部监督的弱化、盈利动机的强化而扭曲其本来的面貌。(3)在缺乏统一的审查与管理的情况下,我们无法对国外会计职业资格的市场宣传进行必要的实质性审查。它们所印发的宣传资料、网站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4)国外职业资格考试的层级化设置在一定程度上能激发报名者的成就感,而国内会计职业资格又不能有效供给时,国外会计职业资格便俘获了大部分消费者,并由此形成了“良好”的替代和锁定效应。(5)国外会计职业资格培训与考试内容的去中国化有其深刻的利益动机和认识误区,认为兼顾中国国情既不必要,也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6)对国外会计执业资格培训与考试的定价缺乏相应的评估与审查,国外会计职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定价时有条件撇除相应的消费者剩余。(7)对国外职业资格管理机构的账户及其资金流向缺乏必要的跟踪管理或社会监督,这很容易导致其费用管理的不透明。(8)中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链一旦形成,其松动就将面临一定的困难。在此背景下,要充分发挥国外会计职业资格的正的社会效应,便有了一定的难度。(9)国外会计职业资格的中国适应和中国转换不足是国际会计职业资格不能与国内会计职业资格互认的根本性因素,而其中的原因又在于它们不愿意投入相应的成本。(10)我国会计职业资格发展的主导权问题、会计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问题,从根本上讲是我国会计职业资格发展的不科学、不适应和导向问题。我国会计职业资格没有层级化的设置、对报名资格的限制过于严格、会计职业资格考试一味控制通过率、考试偏重记忆力和技巧而严重忽视能力锻炼、会计职业资格的知识体系偏重于会计而忽略了管理等,这些都使得国内的会计职业资格发展缓慢,无法像国外会计职业资格那样有广泛的国际知名度,有比较强大的专业技能鉴别功能。如对这些深层原因给与关注并进行及时的改革,上述问题将无法获得根本性解决。

三、规范发展

针对洋资格在中国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我们的可选战略是走自我发展与借鉴、消化和吸收相结合的中间路线,具体可以采取如下规范发展对策:(1)有序开放。在对待洋资格问题上,我们也要坚持有序开放这一基本原则。在开放过程中,我们决不冒进,坚持以发挥会计职业资格的最大社会效应为基本原则,扎扎实实推进开放的各项工作。(2)统一管理。为使洋资格的管理更符合我国的战略利益,建议在国务院有关领导的协调下,财政部与其它相关部门协调,将洋资格的审批、审查与备案职能集中到财政部。鉴于洋资格的特殊性,建议将这一职能置于中国会计学会的会计教育分会之下,或放在财政部会计职业资格评价中心。由其统一备案,执行审查和日常的实质性审查。(3)调整商业存在。为防止以公司法人注册逃脱监督、盈利导向等问题,建议改变目前洋资格中国总部的法人注册形式,调整成社团法人,纳入《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管理范畴,抑制其盈利冲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规定,让其接受收支监督,以此实现收支的透明。(4)价格核准。为合理确定洋资格的收费标准,建议前述的统一管理机构实施相应的市场调查,或进行相应的公开听证之后确定,而不得以国外收费标准作为国内的收费标准。(5)费用透明。若第3条建议能够实现,费用透明比较容易实现。若在过渡阶段,鼓励洋资格提交相应的费用开支明细表,同时鼓励合作高校提交合作项目的开支明细表,由此实现费用的透明化。(6)促进转换。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可以就洋资格课程的中国适应和调整,给与其相应的帮助和支持。对于那些在知识体系和考试科目上进行积极型中国转换的洋资格,在市场评价上给与较高评价,并在资格互认的具体环节给与一定的优先考虑等奖励。(7)市场评价。建议由统一管理机构(比如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每年对洋资格在中国的情况进行评价,先科学选定主要评价因素,然后赋予合理的券种,最后将完整的年度评价课题在公开媒体上披露。(8)奖优驱劣。对于那些评价优秀的洋资格,给与更多的帮助和支持、优先的资格互认安排等具体奖励。对于那些整体评价差,消费者投诉意见大的洋资格则采取公告、督促整改,甚至永久性中国市场禁入等具体惩罚措施。



*本文是财政部会计司刘玉廷司长主持的财政部干部培训中心课题“入境国外会计职业资格问题研究”的结论性成果。

 

 

农业综合开发建设粮食核心产区研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课题组

 

一、研究背景、内容和方法

(一)研究背景

1.从国际视角看,中国粮食安全问题具有世界性影响。绿色革命以来的50年间,全球人口由30亿增长到2007年的65亿,人均GDP增长了2.35倍,粮食消费增长了近3倍。全球粮食价格自2004年底进入上行通道,在2006、2007年和2008年的前几个月,世界主要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因粮食价格上涨,部分国家和地区出现了政治动荡和社会混乱。总体看,未来全球粮食供求紧平衡的格局已经形成,全球粮食安全保障面临新的不确定性。中国的粮食安全问题,不仅是中国的问题,而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

2.从发展趋势来看,中国粮食安全保障面临严峻挑战。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大国,未来的粮食需求还会有很大的增长。根据《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预测,到2010年我国人均粮食消费385公斤,粮食消费总量5.2亿吨,到2020年增长到5.4亿吨。从消费结构看,未来中国人均口粮消费不会有太大变化,但饲料用粮和工业用粮有很大的增长。粮食供给方面,受人口、耕地、水资源、全球气候变化、能源变化因素的影响,中国粮食安全面临严峻挑战。

 3.面对新的形势,保障中国粮食安全要有新思路。解决十几亿人口的吃饭问题,是中国治国安邦的头等大事。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立足国内、保障粮食安全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但是,应该看到,中国人多地少、水资源紧缺的基本国情尚未改变,农业生产基础设施仍然薄弱,农业生产成本上升,粮食比较效益低,农民种粮积极性仍然不高。因此,迫切需确立新的国家粮食安全观,采取新的战略举措。

2008年中央1号文件首次明确提出,“实施粮食战略工程,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基础条件好、生产水平高和调出量大的粮食核心产区”。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了要集中力量和资金建设一批粮食核心产区,粮食核心产区建设上升到了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层面。

(二)研究内容

本课题立足我国粮食安全面对的国际国内新形势,根据中央关于建设粮食核心产区的要求,开展了粮食核心产区建设的理论研究,总结了农业综合开发探索粮食核心产区建设实践经验,分析了可供粮食核心产区建设借鉴的国际国内经验,明确了今后农业综合开发建设粮食核心产区总体思路和具体政策措施,配套提出了建设粮食核心产区需要完善的政策支撑体系。

(三)研究方法

本课题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定性分析为主的研究方法,也采用国际比较研究来探讨粮食核心产区建设的一般规律。同时采用实际调查和案例研究的方法。

二、粮食核心产区的理论基础、基本内涵及建设意义

(一)理论基础   

1.比较优势理论。按照比较优势原理,不同的生产条件是比较优势的基础,比较优势的形成也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产业优势最终要通过市场竞争中表现的效率及效益水平加以检验。在分析农业比较优势时,应从有利于农业长期发展的角度出发,充分利用比较优势的动态性与可创造性,相机地使用比较优势战略,增强农业的内生比较优势,逐步完成农业比较优势的升级。

2.利益补偿与激励理论。粮食应视为公共产品性质的、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产品,保障粮食安全是公共财政的重要职责。随着市场在农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日益增强,价值规律在粮食生产中越来越发挥主导作用。总体看,应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择机理顺粮食价格,提高种粮比较效益,增加种粮农民收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但从长远看,要保护和提高产粮地区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仅仅依靠市场机制是不够的,应该考虑财政特别是粮食销区对产区的合理利益补偿,并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激励制度安排。

(二)粮食核心产区的基本内涵

粮食核心产区是我国最适宜种粮食的地区,是基础条件好、生产水平高、商品量大的粮食产区,是粮食生产的主体功能区,是我国数亿亩永久性、高标准基本农田的集聚区,是我国粮食产业发展最有潜力的地区。粮食核心产区不仅包括13个粮食主产省的核心区域,还应包括其他非粮食主产省的核心区域,但主体是粮食主产省特别是粮食调出省的核心区域。

本课题研究认为,粮食核心产区应当有以下几点特征:第一,粮食核心产区是水土气候等自然条件良好的地区,是粮食生产具有比较优势的地区,是粮食生产水平高、生产潜力较大的地区,是我国粮食生产的精华地带,也是粮食商品量较大的地区。第二,粮食核心产区是对粮食主产区的深化和升华。第三,粮食核心产区是未来我国数亿亩大面积、永久性、高标准基本农田的集聚区,是我国稳固的高水平粮食生产基地。第四是,粮食核心产区是粮食产业有可能成为当地主导产业的地区,是发展粮食产业可以让地方财政和农民都受益的地区。

(三)建设粮食核心产区的重要意义

1.建设粮食核心产区是我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具体实现形式,能够从总体上优化区域经济布局。

2.建设粮食核心产区能够使我国粮食安全建立在更加坚实的保障基础之上,建立起对产粮地区的利益补偿和激励机制。

3.建设粮食核心产区是国家粮食战略工程的主体内容,体现了我国新的粮食安全观,能够实现粮食生产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协调发展。

三、农业综合开发建设粮食核心产区的探索与国际经验

(一)农业综合开发建设粮食核心产区的探索

1、农业综合开发建设粮食核心产区思路的形成。农业综合开发建设粮食核心产区的基本思路是在20年的实践过程中,通过提炼和总结自身的基本经验和优势,结合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特别是粮食生产的形势和发展趋势,逐步理清和明确的。2006年初,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会议明确提出 “打造全国粮食核心产区”的重要战略举措。

2、各地农业综合开发探索粮食核心产区建设的主要做法。主要是:以产粮大县为重点,集中资金重点扶持;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大力建设高标准农田;以扶持龙头企业为重点,延长核心产区粮食产业链条,提高粮食产业的效益,增加种粮农民收;以提升农业科技应用水平为重点,注重核心产区软件建设;以加强管理为重点,遵循农业综合开发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3、典型案例:河南打造粮食核心产区的宝贵实践。河南省在总结多年来农业综合开发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选择浚县、夏邑、许昌等24个县,作为农业综合开发重点县市,实行规模开发,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全省70% 以上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连续三年集中用于24个重点县市的中低产田改造。2005-2007年,24个农业综合开发重点县三年规划改造中低产田289万亩,平均每个重点县三年实际改造中低产田12.45万亩。2007年,全省24个县市真正发挥了粮食生产的骨干作用。粮食总产量达到412亿斤,占全省粮食总产量的 39.7%;比上年增产23.8亿斤,占全省粮食增产的85%;所提供的粮食商品量占全省商品粮总量的一半多;经过开发的项目区,粮食平均单产 1030斤,比全省平均亩产高290斤。

可资粮食核心产区建设借鉴的国际经验

从国际农业发展经验看,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是世界各国农业发展的一般规律,也是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必然要求。因此,总结国际农业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的农业发展经验,对于指导中国的粮食核心产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课题通过对美国、法国、加拿大、日本、泰国、越南、巴西、印度等8个国家农业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及政策分析,可供借鉴的经验主要有:一是根据资源禀赋条件,进行农业区域规划,界定区域内优势产业;二是着力加强区域内农业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三是通过农业信贷、财政、保险、价格等综合政策支持农业生产;四是尊重农民意愿,提高农民技能,改善农民生活。

四、农业综合开发建设粮食核心产区的总体思路和政策措施

(一)目标定位

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促进粮食核心产区粮食稳定增产。农业综合开发计划到2020年,全国共改造中低产田5亿亩,新增粮食生产能力1200亿斤。其中粮食核心产区的800个粮食产能建设县,改造中低产田4亿亩,新增粮食生产能力960亿斤。二是促进粮食核心产区农民持续增收。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到202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比2008年翻一番”的目标任务,重点和难点都在核心产区。通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抗灾减灾能力,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粮食单产,是保障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措施。农业综合开发已经成为国家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要渠道,更是帮助农民从农业生产领域持续获得收入增加的重要促进力量。三是增强粮食产业的核心竞争力。率先在粮食核心产区形成优势突出和特色鲜明的粮食产业带,引导加工、流通、储运设施建设向核心粮食产区聚集,提高粮食生产效益,延长粮食产业链条,提高粮食生产附加值,为产粮大县区域经济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针对建设粮食核心产区的关键环节,突出三个方面的建设任务:

1、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建设高标准农田,显著提高粮食核心产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解决核心产区粮食生产的瓶颈。

2.围绕粮食核心产区粮食产业搞开发,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种粮农民收入作出贡献。

3.以农业综合开发为平台,整合支持粮食生产的各种资源,集中力量建设粮食核心产区。

(三)重点区域布局

根据全国粮食生产资源条件,粮食生产的实际情况及商品化率,并考虑到地域和品种因素,全国粮食核心产区将主要分为东北地区、黄淮海地区、长江流域、西北内陆及其他地区等四个区域。在全国划分为4个大区域的基础上,按照粮食产量占全国粮食总产量的比重进行数据排序,确定粮食生产核心区的主体省份,一方面这些省份的自然资源条件比较好,耕地资源丰富,农业播种面积和粮食播种面积比较大,光照水热等条件较为优越,另一方面,从现实生产能力来看,这些省份的粮食产量较高,粮食单产和农业生产技术水平普遍较高,对稳定区域及全国粮食供求平衡能够起到比较好的支撑作用。

(四)确定粮食核心产区重点县的标准

粮食核心产区重点县的指标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按照粮食播种面积、产量三年平均值对全国县进行排序(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2005-2007年数据);二是依据产量、人口测算商品粮调出能力,即选出县内人均粮食占有量大于375公斤,商品量大于1000万斤的县(商品粮调出能力={县人均粮食占有量-全国粮食人均占有量(375公斤}*县人口数);三是以产量权重30%、商品粮调出能力70%加权测算,同时考虑相对集中连片、水资源等条件。以《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800个粮食产能建设重点县方案为基础,具体确定农业综合开发建设粮食核心产区的重点县范围。

 (五)主要政策措施

1.制定规划,明确农业综合开发重点扶持范围。要立足将粮食核心产区建设作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战略举措的高度,抓紧制定《农业综合开发支持粮食核心产区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对粮食核心产区进行总体部署和安排,落实具体措施和保障机制。

2.集中资金,加大对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的投入力度。为集中力量支持粮食核心产区建设,建议在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继续向粮食核心产区倾斜、提高土地治理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入比例的基础上,每年将中央财政新增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70%以上用于粮食核心产区。

3.全面加强粮食核心产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制约粮食生产的最大瓶颈问题,夯实现代农业发展的物质基础。通过农业综合开发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全部纳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实行严格的保护目标责任制。

4、做大做强粮食产业,提升粮食核心产区总体竞争力。发挥粮食核心产区的资源优势和比较优势,调动地方政府和种粮农民的积极性。农业综合开发要重点扶持粮食加工企业、扶持种粮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做强做大粮食产业。

5.培育 “核心粮农”,促进粮食核心产区的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切实保护和提高农民种粮的积极性,重点培育“核心粮农”。农村人口多,农业劳动生产率低,农民劳均占有农业资源过低,是制约农民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农业综合开发要重点支持一批有规模的种粮大户,在打造粮食核心产区的同时重点培育“核心粮农”。

6.积极构建支持粮食核心产区建设的政策支撑体系。粮食核心产区应是国家集中支持、重点投入的对象,迫切需要研究制定一整套支持粮食核心产区的政策支撑体系。粮食核心产区建设不仅应继续享受、还应更加受惠于国家扶持粮食生产的政策,在农业综合开发、产粮大县奖励、粮食最低收购价、粮食直补等支持政策基础上,有必要加快制定专门针对粮食核心产区的综合性支持政策。

7.全方面地研究建立对粮食核心产区的利益补偿机制。加强粮食核心产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公共产品的投入力度。研究建立粮食销区对产区的补偿机制,鼓励粮食销区与粮食产区建立直接的合作关系。

8、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研究建立正确的粮食核心产区干部政绩导向。要树立正确政绩导向,建立有利于发展粮食生产的干部考核和选拔机制,引导粮食核心产区领导干部从本地资源优势与比较优势出发来精心谋划农业,形成加强农业基础建设和促进粮食生产的长效机制,这是粮食核心产区建设坚实的保证。

 

创新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研究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课题组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解决“三农”问题,创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本文从农村公共产品理论、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特殊性、当前供给的状况和问题、地方的实践和探索等几个方面,对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进行了研究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创新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的政策建议。

一、农村公共产品理论分析

(一)农村公共产品的概念。农村公共产品是公共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共产品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个重要特性。具体指在农村地域范围内由农村居民公共消费和享用的公共物品或服务,涉及农村公共设施、公共事业、公共福利等各个领域。主要包括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会保障、社会治安、文化、卫生防疫、体育等社会事业,供水、供电、道路等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防灾减灾、气象、公共科技资源与服务、病虫害防治、行政、法律和社区服务等。

(二)农村公共产品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农村公共产品可以进行多种分类。一是按照农村公共产品的性质可分为农村纯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农村公共产品是介于纯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以混合公共产品的形式存在,具有不完全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二是按照需求的层次分类。主要分为为农民提供基本生存需要的公共产品,如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等“基本民生性公共产品”;农民生产生活所需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等“公益基础性公共产品”;农民维持简单再生产和基本发展所需要的公共产品,如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公共文化等“公共事业性公共产品”;以及生产安全、消费安全、社会安全、国防安全等“公共安全性公共产品”。三是按农村公共产品受益的范围分类。主要分为全国性农村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农村公共产品。全国性农村公共产品受益范围分布于全国,如全国性的水土保持,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大湖的治理,全国性的禽流感防治等。地方性农村公共产品受益范围局限于某一区域,可细分为省、市、县以及乡村级公共产品,如血吸虫病防治等。

(三)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理论。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有关的理论主要是公共选择理论、公平供给理论以及基层优先的供给理论。一是公共选择理论。政府要履行职责,首先必须知道农民、农村究竟需要什么样的公共产品、需要多少、费用如何分摊等,这就需要将千差万别的个人偏好集中为统一的社会偏好。这种集中的过程即公共选择的过程。公共选择主要通过投票的方式进行,具体有两种方式,即“一致同意规则”和“多数同意规则”。实践中运用较多的是“多数同意规则”,即一个方案必须获得约定多数票的赞同才能通过。我国有9亿农民,2.5亿农户,每个农民对公共需要的意愿各不一样,如何建立一个能够反映广大农民意愿(偏好)的表达机制和决策,成为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迫切要求。二是农村公共产品公平供给原则。公共产品最优供给理论认为,所有的居民包括农民和其他公民,只要是纳税人,都应享有大致平等的公共产品,不允许城乡之间公共产品供给出现过大差别。三是农村公共产品由基层政府或公共组织优先提供的原则。即公共产品的提供应主要交由地方政府来完成,同时还要积极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二、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特殊性

(一)农业生产的特殊性使其具有明显的公共性。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提供粮食、蔬菜、油料、果类等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最基本的、无可取代的必需品,并且随着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其他非农部门提供最基本的、不可缺少的劳动力资源。但由于农业是弱质产业,客观上要求社会予以弥补和照顾,这就决定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政策。从本质上看,这并不是非农社会对于农业生产予以额外的恩赐,而是非农社会为了维持本身的存在和发展,不得不付出的“必要成本”,这种成本具有一定的公共产品性质。

(二)我国特有的经营方式使得农民对公共产品具有较强的依赖性。我国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生产经营分散,规模小,很难像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那样,可以利用市场集中度和规模将新技术推广、生产条件改善、农产品储存、销售、加工等某些公共事务内部化,而是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有着强烈的依赖。如农业基础设施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无法完全通过市场供应,必须由政府提供;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运用,在工业中完全可以表现为企业行为,但在我国农村,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推广之初,由于农民对技术信任度低,造成需求不足,推广者面临市场风险,导致推广困难,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公共产品,需要政府提供。

(三)农民收入偏低,支付农村公共品成本能力不足。一般来说,私人财富和收入效应影响着公共产品的属性和公共性的程度。在我国,农民收入总体水平偏低,且与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呈扩大趋势,2007年城乡居民收入比达到3.36:1。在收入水平制约下,农民很难完全承担所需公共产品的成本,但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需求却较为强烈。

(四)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统筹城乡公共产品供给压力大。我国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不仅影响了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还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使得城乡公共产品供给内容和水平差距大。目前,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并未完全打破,突出表现在农村劳动力、金融、土地等要素资源市场体系不健全,农村发展缺乏动力,同时,农村公共产品历史欠账多,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发展滞后,推进农村改革,创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机制,均衡城乡公共产品的压力较大。

三、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现状和问题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三农”工作,2004年至2009年中央连续出台6个1号文件,着力解决“三农”问题。各级财政不断加大投入力度,据统计,2003年-2008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累计达2.2万亿元,农村公共产品得到了一定发展。一是农村交通条件大大改善。2003年至2007年国家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农村公路建设,中央共投入农村公路建设车购税资金1022.4亿元、国债资金303亿元,带动地方共计完成农村公路建设投资6486亿元。全国新改建农村公路130万公里,其中沥青(水泥)路88.7万公里,是建国头53年建成沥青(水泥)路的2.7倍。2512个乡(镇)、8.6万个建制村通了公路,5801个乡(镇)、16.5万个建制村通了沥青和水泥路。二是农村水利建设步伐加快。1997-2008年,全国累计投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476亿元,其中中央投资268亿元,地方各级投入208亿元。全国有效灌溉面积达到57078千公顷,30万亩以上大型灌区285处,有效灌溉面积14612千公顷。节水工程灌溉面积达到22426千公顷,其中,渠道防渗节灌面积9594千公顷,低压管灌溉面积为5264千公顷,喷滴灌和渗灌面积3578千公顷,集雨节灌等其他工程节水灌溉面积3990千公顷。三是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强化。目前,全国97%的乡镇具备互联网接入条件,92%的乡镇开通宽带,全国各类涉农网站超过6000个。整合电话网、电视网、电脑网优势而形成的“三电合一”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已扩展到100多个县,为农民提供了有效的生产生活信息,初步解决了农民看书难、看戏难、看电影难的问题,丰富了群众业余文化生活。四是农村沼气得到发展。2003年-2007年,国家安排55亿元国债资金在4.8万个村建设573万户沼气,安排9285万元建设98处大中型沼气工程。在国债项目的带动下,农村沼气由示范推广进入加快普及阶段,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局面。五是农村教育得到发展。2006年国家启动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六是农村医疗保障和服务得到改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基本覆盖全国农村;覆盖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得到健全;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得到发展。七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大大发展。截至目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人员供养制度已全面建立,失地农民、进城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也取得明显进展。具备条件的地方,建立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但同时也要看到,目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还存在总量短缺、质量不高、体制不顺、供求结构不合理、供求矛盾突出等问题。农民日益增长的公共需求同公共产品供应严重不足已成为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一个主要矛盾。一是公共财政的覆盖范围和力度不够。农业生产基础设施仍然薄弱,突出表现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农业科技支撑不足,动植物防疫体系不健全等;农民生活条件落后,突出表现为农村饮水问题突出,农民行路难,中西部地区的电力设施还比较落后;农村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差,突出表现为目前城乡义务教育发展不平衡问题仍很突出;基本医疗服务城乡差距过大,突出表现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依然滞后,农民医疗保障水平较低;农村社会安全网络建设滞后,突出表现为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较低,进城务工和被征地农民面对诸多社会风险。二是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机制尚未完全形成。一方面,各级政府之间以及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责任上划分不尽合理;农民缺乏表达公共产品需求的有效机制。在广大农村地区,各种合作专业服务组织缺乏,规范化程度低,社会参与力弱。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供给决策“自上而下”的方式,分散耕作的农民缺乏有效表达实际需求的通道。三是农村公共产品的长效投入保障机制尚不健全。突出表现为农村公共产品投入缺乏稳定渠道,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异大,省市县乡财力不均衡。实际运行过程中,各地省以下财政体制不一,存在着收入向上集中、事权向下转移的现象,基层政府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产品能力偏弱。四是城乡二元结构尚未完全打破,加剧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由于历史原因,当前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深层次矛盾仍十分突出,彻底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基本公共产品均等化还有相当长的距离。

四、各地创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的做法和经验

(一)海南省构建农业科技110服务体系。针对农民科技服务难问题,海南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设系统服务网络,调动各方力量,应用先进服务手段,成立农业110社会服务体系,有效解决了农民农业生产难题。截止2008年9月,海南农业110服务体系已建成省市县指挥中心23个,服务站171个,服务点439个,覆盖全省80%以上乡镇。2008年上半年,全省农业110系统受理求助28.7万多人次,举办培训班2237期,培训技术人员和农民近20万人次,举办科技下乡915场次,参与群众41.2万人次,发放技术资料68.4万册(份),受益农民96万多人。

(二)湖北省实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以钱养事”机制。近年来,湖北省建立了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新机制,即创新乡镇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单位转变性质、人员转变身份、全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前提下,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实行“政府采购、花钱买服务”。实行“以钱养事”新机制后,财政用于公益性服务的经费实行“资金随着项目走”,变“养人”为“养事”,有效拓宽了公益性服务空间,使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一批新型的服务组织应运而生,焕发出生机和活力。

(三)开展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农村税费改革前,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主要依靠向农民收取村提留和“两工”解决,农村税费改革取消村提留和“两工”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由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解决。但由于这项制度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工作缺乏推动力,农民积极性调动不起来,出现“事难议、议难决、决难行”的现象,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总体上呈下滑趋势。针对这一问题,2008年中央在黑龙江、河北、云南三省和部分地区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实行以政府财政资金为引导、以农民筹资筹劳为基础、以社会捐资赞助为补充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取得了较好成效。带动了农村投入、改善了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扩大了农村内需,增强了基层民主管理能力。据统计,2008年试点省份和地区已建成或正在建设的奖补项目10余万个,硬化村内道路约10.7万公里,修建村内小型水利设施9408处,打井8.4万眼,改善村内环境卫生100多万平方米,试点村大都开展了村内公共绿化,安装了照明路灯等,村容村貌焕然一新。

五、创新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的政策思路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状况不仅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也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采取综合措施,着力建立健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新机制。

(一)正确划分各级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事权。划分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首先是要根据农村公共产品的范围、种类和公共性程度,明确划分政府和市场之间的供给责任。一般来说,凡是全体农民受益的纯农村公共产品,政府应负有完全的供给责任;凡是部分农民受益的准农村公共产品,政府、集体和农民个人等都负有一定的供给责任。在明确政府与市场责任的基础上,要根据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受益范围等因素,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之间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从目前情况来看,农业基础设施、农村义务教育、农村社会保障、农村就业、农村医疗卫生等农村公共产品,尽管具体管辖权在地方,直接受益范围分散在各个地方,但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事务。因此,各级政府都负有供给的责任。要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扩大县域发展自主权,增加对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促进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增强县域经济活力和实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的体制。同时,中央以及省级财政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加大对县级补助,保障县级政府有效履行职能。

(二)增强县乡财政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在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责任后,要合理匹配各级政府间的财力,确保各级政府都有提供公共产品供给的财力。其中,地方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确定后,其为实现事权需要的资金来源可以是多级的,可以是本级收入,也可以与上级政府转移支付共同投入。在目前情况下,我国大部分农村公共产品仍由县乡基层财政负责提供,但由于基层财政普遍困难,造成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总体不足,因此,需要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县乡、村基层政权组织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

(三)加快以民主为重点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科学发展观要求以人为本,着力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创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需要突出重点,着重解决关系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具体来说,要通过着力改革和完善体制,加大财政投入,用几年的时间切实改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状况,提高农民教育、医疗、社保、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水平,以及完善农业科技推广等为农服务体系。就目前来讲,国家正在扩大投资,拉动内需,4万亿投资计划中相当一部分将用于农村,重点用于农村民生工程。因此,要以此为契机,完善制度,加快以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建设。

(四)构建农村公共产品多元主体供给制度。要通过创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农村,构建农村公共产品的多元主体供给制度。具体来说,一是坚持纯农村公共产品由政府投入。各级政府要合理调整事权和财力分配,分阶段、分步骤实现纯公共产品政府供给,逐步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区域协调发展、农村地区内部平衡发展。二是准农村公共产品实施混合供给制度。在供给模式上积极创新,出台放宽价格管制、动用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鼓励营利性组织和私人参与。坚持科学规划,引入社会中介组织开展准公共产品供给的设计论证、工程监理和绩效评估。三是对一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可探索采用BOT(建设-经营-转让)、PPP(公共-私人-伙伴)等多种经营模式,引导社会力量提供农村公共产品。

(五)完善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使用方式。一是要继续深化支农资金整合改革。按照“既积极又稳妥、既整合又管理”的原则,坚持以县为主的整合制度,创新财政管理方式。从制度设计上促进形成县级支农资金整合的内在机制和动力,切实改变支农资金管理分散、使用效益低的现象。二是要创新支农资金使用方式。可通过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形式,创新财政支农方式,调动社会投入的积极性,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功效。三是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支农投入分担机制。这是创新财政支农投入机制的重要内容。要抓紧探索建立支农资金分级投入和管理机制,明确各级政府投入责任,逐步实现支农事权与财力的统一。

(六)扩大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范围。村级公益事业与农民生产生活直接相关,受益面广,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属于准公共产品,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都有建设的责任。2008年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创新符合中国农村实际,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的欢迎。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尽快全国全面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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